反补贴补救承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81页(224字)

如果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成员方政府承诺取消补贴,或出口商承诺修正其出口价格,并且有关的承诺已为调查当局所接受,这样就算达成了“补救承诺”。补救承诺一旦达成,则反补贴调查应停止或中止。如果以后的情况表明不存在产业损害或损害威胁,补救承诺应自动取消。补救承诺可以由出口成员方提出,也可以由反补贴调查当局提出,但在后一种情况下不能强迫出口方接受这一承诺。补救承诺的执行期限不得长于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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