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补贴争端的处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83页(1223字)

由于各种补贴的贸易后果不同,所以反补贴的救济措施也不同。

(1)对禁止性补贴争端的处理,一般先由双方磋商,双方应在30天内达成协议

如果双方未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以诉诸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要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自成立和授权之日后的90天内提出最终报告并向所有成员散发;DSB应于散发之日后的20天内通过专家小组报告,除非当事人上诉或DSB成员协商一致不予通过。WTO的上诉机构应自通知上诉之日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最长不得超过60天。上诉机构的报告是终局的,除非DSB在报告发给各成员之日起的20天内协商一致不同意通过上诉报告。

如果DSB通过的报告或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被执行,DSB应向申诉方授权采取报复措施。除非协议有明确期限规定外,处理禁止性补贴争端时适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所规定的时间期限均应减半。《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争端解决程序比WTO统一争端解决程序所规定的各个阶段的时限要短。

(2)对可申诉补贴的争端处理也由受到不利影响的成员方提出磋商请求,补贴成员方应尽快进入磋商,在60天内达成双方均可接受的协议

如果磋商未能达成协议,任何一方可诉诸WTO的DSB,要求成立专家组。专家组应自成立后的120天内提出报告。专家组报告自提交之日起30天内由DSB通过,除非一方提出上诉或DSB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上诉机构应自收到上诉之日的60天内作出裁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90天。除非DSB在收到报告后的确天内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报告,否则报告应被通过而且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

报告被通过之日后的6个月内补贴方既未消除不利后果和撤回补贴,也未达成任何协定,DSB应授权申诉成员采取与不利后果的程序与性质相当的报告措施。

(3)对不可申诉补贴的争端解决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一般不干涉不可申诉的补贴,因为它一般不会对国际贸易造成消极影响。但是对专向性不可申诉补贴应通知委员会,一旦这些措施被认为与《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规定的标准不符,就可能被视为可申诉的补贴。即使某种补贴符合协议规定的不可申诉补贴标准,但若专向性的不可申诉补贴对其他成员方造成无可挽救的不利影响,就应进入磋商程序。如果双方在60天内未达成协议,则可将争端提交给委员会。委员会应在120天内作出裁决。如果裁决在6个月内未得到执行,委员会可以授权申诉方采取与不利后果的程度与性质相当的报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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