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产生的背景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05页(786字)
知识产权亦称无形财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因此,权利人有权阻止他人的各种侵权行为。由于是无形财产,因此知识产权具有时间、地域、价值不定性等特殊性,并且通常要以有形物的形式来得以体现。它们的形式很多。例如书、画属于版权;发明创造属于专利;品牌和产品标记可以按商标注册等等。
知识产权作为通行的法律制度,在西方国家有较长的历史。1883年,世界上诞生了第一个多边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即《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此后又相继签订了一系列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并于1974年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中国于1980年成为其成员。1985年中国加入《巴黎公约》,并相继加入此后的国际公约。
随着国际经济和贸易的发展,知识产权引发的贸易争端逐渐增多。大量假冒的侵权的商品涌入国际市场,从而使权利人的产品的国际市场份额减少。另一方面,一些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实施过分的保护,也造成了不公平的国际贸易的竞争环境。加之各国的保护水平不一致,法律规定千差万别,使知识产权问题成了国际贸易关系中日益紧张的来源。对于众多的争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显得力不从心。
为了寻找新的法律秩序,从1986年开始,经过五年的磋商,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spects ofTrade-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RIPs),其目的是“应有利于促进技术革新、转让与传播,使技术知识的创造者和使用者相互受益,并有助于社会和经济福利的增长及权利和义务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