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IPs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所作的优惠安排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12页(410字)
《知识产权协定》在较多地反映发达国家建议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顾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主要包括:
(1)发展中国家在1999年以前可以不强制实施《知识产权协定》。如果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按协定有义务把产品专利保护扩大到技术领域,而协定生效时该技术领域在本国不受法律保护,那么该成员可再延长5年将专利部分的规定适用于该技术领域。
(2)考虑到最不发达国家的特殊需要和要求,它们适用该协定的过渡期为10年,并可再次延长该期限。发达国家成员应鼓励国内的企业和组织,促进对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技术转让,使这些国家建立一个稳妥可行的技术基础。
(3)应请求或按双边达成的条件,发达国家成员应向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成员提供技术和财政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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