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入世对保险业开放的承诺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52页(968字)
(1)在企业设立形式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分公司或合资公司,合资公司外资股份比例可达到51%;入世2年后,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独资子公司,即没有企业设立形式限制;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在华设立合资公司,外资股份比例不超过50%,外方可以自由选择合资伙伴;合资企业投资方可在减让表所作承诺范围内,自由订立合资条款;合资保险经纪公司在加入时的外资股份比例可达50%,加入后3年内,外资股份比例不超过51%,加入后5年内,允许设立全资外资子公司;随着地域限制的逐步取消,经批准,允许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内设分支机构不再适用首次设立的资格条件。
(2)在地域限制方面:加入时,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上海、广州、大连、深圳、佛山提供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非寿险公司在北京、成都、重庆、福州、苏州、厦门、宁波、沈阳、武汉和天津提供服务;加入后3年内,取消地域限制。
(3)业务范围开放方面: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从事没有地域限制的“统括保单”和大型商业险保险。加入时,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提供境外企业的非寿险业务、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险、与之相关的责任险和信用险服务;加入后2年内,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客户提供全面的非寿险服务。
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外国公民和中国公民提供个人(非团体)寿险服务;中国加入后3年内,允许外国寿险公司向中国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险、年金险服务。
加入时,允许外国(再)保险公司以分公司、合资公司或独资子公司的形式提供寿险和非寿险的再保险业务,且没有地域限制或发放营业许可的数量限制。
(4)有关营业许可方面的承诺包括:加入时,营业许可的发放不设经济需求测试(即数量限制)。申请设立外资保险机构的资格条件是:投资者应为在世贸组织成员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