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IF)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68页(903字)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术语原文为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是指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正常运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口和期限内,将货物办妥出口手续后装上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完成交货。以后一切责任、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此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水运。
由此可见,CIF术语除具有CFR术语相同的义务外,卖方还应办理货运保险和支付保险费。
使用CIF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租船或订舱
卖方负责按通常条件和惯驶航线,租用适当船舶将货物运往目的港。对于实际业务中买方提出的关于限制船籍、船型、船龄以及指定某班轮公司船只等项要求,卖方均有权拒绝,也可通融接受。但是一旦在合同中做出规定,就必须严格照办。
(2)保险
《2000通则》规定,如合同中无明示规定,卖方只需按发票额加成10%投保责任最低的险别如平安险或ICC的C险。因此,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根据商品的特性和运输途中的危险程度对投保的险别和保险金额做出明确规定,以便卖方遵照办理。
(3)单据
CIF是一种典型的象征性交货。卖方除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外,必须提供全套合格单据,单据的名称、内容和份数均要正确、完整。否则买方有权拒付货款。
(4)卸货费
和CFR一样,大宗货物按CIF术语成交,使用租船运输时,买卖双方也容易在卸货费负担上发生争议。因此,必要时也需使用CIF的变形,明确规定卸货费由谁负担,以免影响双方的贸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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