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独海损、共同海损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189页(193字)

单独海损(P.A):是指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直接造成的,由受损方单独承担的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G.A):是指载货轮船遭遇海难,使船、货、运费收入等的共同安全受到威胁,为解除共同危险,或使航程得以继续,船方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抢救措施所直接造成的某些特殊的牺牲或支出的额外费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