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开信用证:简电本、全电本、SWIFT信用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04页(941字)
电开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使用电报、电传、传真、SWIFT等各种电讯方式将信用证条款传达给通知行。目前,电开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使用得越来越多,包括下面三种形式:
(1)简电本。即开证行只是通知已经开证,将信用证主要内容如信用证号码、受益人名称和地址、开证人名称、金额、货物名称、数量、价格、装运期及信用证有效期等预先告知通知行,详细条款将另航寄通知行。简电本一般注有“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按《UCP500》的规定,凡声明“详情后告”(或类似词语)或声明邮寄证实书将是有效的信用证文件的电开信用证视为无效的信用证。唯有准备开立有效信用证或修改的开证行,才可以对不可撤销信用证发出预先通知书。除非开证行在其预先通知书中另有规定,发出预先通知书的开证行必须不可撤销地承担不延误地开出或修改信用证的责任,且条款不能与预先通知书相矛盾。
(2)全电本。即开证行以电讯方式开证,把信用证全部条款传达给通知行。此种信用证上通常都含有开证行的密押,以之证实该证。按《UCP500》的规定,当开证行使用经证实的电讯方式指示通知行通知信用证或信用证修改时,该电讯即视为有效的信用证文件或有效的修改,不应寄送证实书。如仍寄送证实书,则该证实书无效,且通知行没有义务将证实书与收到的以电讯方式传递的有效信用证文件或有效的修改进行核对。
(3)SWIFT信用证。SWIFT是“全球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的简称。凡按照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讯信用证格式,利用SWIFT系统设计的特殊格式,通过SWIFT系统传递的信用证的信息,即通过SWIFT开立或通知的信用证称为SWIFT信用证。采用SWIFT信用证,必须遵守SWIFT使用手册的规定,使用SWIFT手册规定的代号,信用证必须符合《UCP500》的规定,在信用证中可以省去适用惯例条款和银行的付款承诺条款,但并不意味着免去了银行所应承担的义务。目前开立SWIFT信用证的格式代号为MT700和MT701,如对开出的SWIFT信用证进行修改,则采用MT707标准格式传递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