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有技术的侵权表现和法律保护的主要方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17页(949字)
由于专有技术没有专门的法律保护,因而当专有技术所有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或称对专有技术的侵权情事发生时,可以援引有关方面的法律来保护其所有者的利益或挽回损害,以使侵权者受到应有的制裁。
(1)对专有技术侵权的几种表现
①合同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泄露许可方的专有技术;
②为竞争和图利的目的,用不法手段或违背善良诚信原则获取他人的专有技术,并加以利用或泄露;
③雇员利用工作之便,将雇主托付或在业务中获悉的专有技术泄露或出售给他人,或被别人利诱,泄露雇主的专有技术。
(2)可援引的有关法律
①援引合同法或民事侵权行为法保护。在订有合同的情况下,如一方违反合同规定泄露或使用某项专有技术时,专有技术所有人可以违约理由对其起诉,法院将依据合同法追究违约者的法律责任。各国民法都规定,凡因过失、故意或以不法行为使他人遭受损害者,就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②援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秘密法、刑法保护。德国《不公平竞争法》(UOG)中,不仅涉及了专有技术保护问题,而且对专有技术的保护规定得十分详尽。该法规定了:凡公司的雇员、工人或学徒在受雇期间,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将其在受雇期间掌握或获得的商业秘密泄露出去即为犯法行为。目前瑞士、奥地利、丹麦、瑞典、挪威等国家都有类似德国的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法律。
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对商业秘密作了明确的定义,并规定了商业秘密拥有人对其他人未经同意使用时,可取得法律救济。
各国对专有技术主要以民事保护为主,但也有一些国家在刑法中对侵害专有技术的行为处以相当惩罚的,作为一种补充性的保护手段。如美国大多数州的法规规定对滥用商业秘密者给予刑事处罚,违者可处以15年以下的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