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争议、将来争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29页(356字)
从发生争议时间和约定仲裁时间的先后来看,可将仲裁协议划分为关于现有争议的仲裁协议和关于将来争议的仲裁协议。现有争议(Existing Dispute),是指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该争议已经发生。将来争议(Future Dispute),是指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时,该争议尚未发生。双方当事人能否事先把将来争议提交仲裁曾经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现今,大多数国家都已承认把将来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的效力。1958年《纽约公约》第2条第1款也规定,每一缔约国应该承认双方当事人把“已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或任何争执提交仲裁”的书面协议。但各国立法对把将来争议提交仲裁一般都有一定的限制性要求,即该协议不得是一种泛泛的协议,而必须与协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法律关系相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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