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保全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38页(344字)
仲裁的保全措施是指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就有关当事人的财产作出临时性的强制措施,以保全申请人的权益,保证将来作出的裁决能够得到执行。仲裁中的保全措施是强制性的和临时性的,这些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责令提供担保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财产一经保全,当事人就不得再行处分。但是,如果被申请人提供了有效的担保,或者案件已经审结,保全措施应立即解除。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也仅限于请求的范围,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财物的价额不应超过仲裁请求的数额。采取保全措施也不能侵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此外,采取保全措施的决定不应对当事人存在的争议作出实体上的处理,也就是说,不能通过保全措施来解决当事人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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