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行纪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65页(341字)

根据我国1999年《合同法》规定,对外贸易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办理进出口业务,由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协议。它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委托人必须是能提供购买进口商品资金和出口货物或技术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而行纪人必须是有对外贸易经营资格的进出口公司。

(2)合同第三人的特殊性。对外贸易行纪合同的标的为进口或出口的商品、技术或劳务。

(3)合同第三人的特殊性。对外贸易行纪合同第三人,必须是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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