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签订仲裁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第247页(454字)

(1)关于仲裁地点。我国对外一般有三种订法:一是规定在我国仲裁,二是规定在被告国仲裁,三是规定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仲裁。但应力争在我国仲裁。因一般在什么地方仲裁就采用什么地方的仲裁规则,所以此点至关重要。

(2)关于仲裁机构。我国涉外仲裁机构有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都是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领导的。如在我国仲裁,就应把我国仲裁机构的全称写入条款之内。

(4)关于仲裁程序。它是进行仲裁的行动准则,以便当事人遵循。如规定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指定仲裁员,如何进行审理等。所以在仲裁条款中必须明确规定采用哪一国家和哪一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通常的做法是:在哪个国家的仲裁机构仲裁,就按该仲裁机构的规则办理。

(5)关于仲裁费用。一般都规定由败诉方负担,但也有规定各负担一半或规定按仲裁裁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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