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15页(1221字)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法予以变更的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89年4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54条第1款第4项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这就是说,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具体行政行为系行政处罚行为,对非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二是行政处罚有显失公正的情况。这里的“可以”不是说对“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可以变更,也可以维持,而是说可以判决变更,也可以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由行政机关重新处罚。由于“显失公正”是滥用职权的一种表现,人民法院在撤销时,可以援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即以“滥用职权”为由加以撤销,由行政机关重新进行处罚。

显失公正的认定 要认定某一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需要对具体案件作全面分析,同时,还须考察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的一些情况。概括地说:行政处罚只有在任何具有一般公平观念的人都不会采取时才是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已经违背了通常的平等、相称、对等、比例规则,以至于使任何有一般意识的人都不认为行政机关在公平地行使权力。显失公正的外在表现通常是畸轻畸重,但畸轻畸重并非是显失公正的惟一表现。显失公正的实质,是由于不良的动机或认识上的某些错误,或者由于恶意、恶感或偏见,使行政处罚违背了同等条件同等对待的原则。

变更判决的效力 从实质上讲,变更判决是人民法院用判决的形式重新确定争议中的当事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从而使被诉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部分或全部丧失法律效力或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因此,变更判决一经生效,当事人不得就已决事项重新向法院起诉,被告行政机关也不得就已决事项重新作出决定,即使当事人认为变更判决确有错误,也只能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解决。变更判决一经生效,法院已经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法律关系已成定局,只能依判决所认定的行政法律关系行事,不容再争执。就法院而言,当事人如以所重新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为标的提起诉讼,法院应本着一事不再理的原则,驳回不合法的起诉,其他诉讼涉及判决所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时,不得为与该判决意旨相反的判决。人民法院的变更判决一经宣告或送达,原告不得申请撤诉,被告不得改变或撤销受法律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不得征得原告同意,由原告申请撤诉;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撤销、变更或废弃,也不能对已作出的判决置之不理,重新审理判决终结的案件。变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他方以判决为根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如果行政机关依法拥有强制执行权的话),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判决的内容付诸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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