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9页(1146字)
又称传票、传唤状。传唤当事人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的一种书面通知。各国法律都大致相同地规定传票应写明被传唤人姓名、年龄、住址、案由、应到案时间和地点以及无正当理由不到案的后果等。各国法律还不尽相同地规定了传票的送达方式,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传票应派法警送达。美国《纽约州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传票可由警察送达,或者由年龄不低于18岁的原告人送达,或者由法院指定的年龄不低于18岁的其他人送达。《日本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传票由执行官或交邮局送达,《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传票送达的方法原则上准用关于民事诉讼法令的规定。《罗马尼亚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刑事检察机关或法院应通过书面的传票传唤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电话或电报传唤。在英国,传票是为了特定的目的传唤某人出席法庭的文件。如在高等法院,法官或书记官常以传票的方式就诉讼程序及其他事项发布命令。大法官法院的传票可以在待决案件中使用,如命令继续诉讼;也可用来开始诉讼,如以传票的方式传唤对某座房地产有利害关系的人到庭,以便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中国古代将传唤当事人到案所用之书状称为“传唤状”。如在《周礼政要·狱讼》中有这样的记载:“凡原被告人自用,及传唤状堂判所用罫纸。”清末立宪变法时期,光绪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4月草拟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凡民事案件,如索债、索赔、索回房屋或田地等案,宜用传票往传,俱不准用拘票。”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3月公布的《承发吏职务章程》第1条规定:“承发吏……承审判检察厅之命令而发送之事件:甲、发送传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刑事和民事诉讼法中都具体规定了发送传票的制度。如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该条第2款又规定:“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我国侦查机关在实践中通常对犯罪嫌疑人使用《传唤通知书》,而对证人、被害人等使用《询问通知书》。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传唤通知书》为填空式一式三联,包括存根联、回执联和通知联。主要内容包括:侦查机关名称、文书标题、文书字号、被传唤人姓名、年龄、性别、民族、住址、工作单位、送达处所及时间、被传唤人签名、候讯的时间地点、文书日期、侦查机关印章等,并注明“被传唤人须持此件报到,无故不到,得予拘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