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3页(921字)
民事诉讼的主体制度,诉讼制度中的基本制度之一。该制度是基于民事主体享有主体权利,国家为保障其主体权利而建立的制度。因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其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者在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上发生争执时,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司法保护,而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界定、称谓,当事人构成的不同形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见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见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当事人的变更、追加和诉讼权利的享有等内容,构成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民事诉讼当事人制度的功能在于,引起诉讼程序的开始,与审判主体的协调配合推移诉讼的进行,缓解和消除因民事权益发生的社会冲突与矛盾,维护民事权利和正当的民事权益。
民事诉讼案件主体与非讼案件主体 前者是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主体,如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原告和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第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被上诉人;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第一审程序时在第一审程序中称谓不同的当事人,适用第二审程序时在第二审中不同称谓的当事人。后者是非讼程序制度中的主体,如特别程序中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其他非讼案件的申请人;督促程序中的债权人、债务人;公示催告程序中申请公示催告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破产程序中的债权人、债务人。非讼程序制度中的主体虽与诉讼程序制度中的主体有所不同,如有的与案件无利害关系,有的称谓有其特定涵义,他们在程序上有其各不相同的权利义务,但是他们同样是民事案件的主体,同样具有启动法定程序和推移程序进行的功能,因此仍属于当事人制度研究的范畴。
民事执行主体与当事人制度执行 主体包括法院的执行员、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多是法院裁判中的当事人,也有其他法律文书的权利人和义务人。除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利外,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是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基于程序上的连接性与诉讼主体和执行主体的连续性,执行程序中的当事人属于当事人制度研究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