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妨害行政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2页(1290字)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人依法采取的强制性手段。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诉讼上的强制性教育手段,其目的在于排除对诉讼的妨害,保证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它不是一种法律制裁。因为,法律制裁有民事制裁、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三种,它们都由实体法加以规定。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规定于行政诉讼法之中,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具有以下特点:①它的适用以有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存在为前提,以排除现实存在的妨害行为为目的;②它不仅对妨害行政诉讼的诉讼参与人适用,而且对案件以外妨害行政诉讼的人也适用;③它的适用不需要什么人提出申请,而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意义是:①可以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证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②可以保证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维护法律的尊严;③可以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④可以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行政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以下四种:①训诫。指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情节轻微的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予以严肃的批评教育和警告,指出其妨害行政诉讼的事实和危害性,责令其认识错误并改正错误的一种强制措施。②责令具结悔过。指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情节较轻微的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责令其写出悔过书,保证今后不再重犯的一种强制措施。③罚款。指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情节较重的人,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的一种强制措施。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④拘留。指人民法院对实施妨害行政诉讼行为情节严重的人,在一定期间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它是行政诉讼四种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被拘留的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行政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种类与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的种类和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所不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五种;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种。在行政诉讼中正确适用强制措施,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应当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如罚款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这些规定均不得违反。第二,应当使所适用的强制措施与行为人妨害行政诉讼的程度相适应。只有这样,才能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使强制措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三,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行政诉讼强制措施的法定程序主要是:①罚款、拘留必须经过法院院长批准;②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③对罚款、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妨害行政诉讼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