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的当事人的起诉期限的计算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96页(349字)

行政诉讼原告行使起诉权必须遵守法定的起诉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经过复议的案件与不经复议直接起诉的案件的起诉期限不同。为了保证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效地行使诉权,不至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要求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时,应当向相对人告知诉权或者起诉的期限。对于行政机关不尽上述告知义务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当事人诉权或者起诉期限,致使当事人逾期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起诉期限从当事人实际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时计算,但逾期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一规定对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管理相对人的诉讼权利具有重要作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