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自主权案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34页(1121字)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见可诉性行政行为)侵犯其法定经营自主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起诉,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定条件,准予立案处理的行政案件。经营自主权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赋予企业的一项重要经济权利。企业经营自主权的核心是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企业在遵从国家计划,接受国家管理的前提下,有权采取灵活的经营方式,自主安排自己的产、供、销活动;有权自行支配自留资金;有权依照规定任免,聘用和选举企业领导;有权建立企业用工制度和奖励机制;有权在国家允许范围内确定企业产品的价格及生产规模等,其内容十分广泛。
企业经营自主权是企业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切实保障企业经营自主权,使其能以独立的法人资格自主经营的权利,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第11条中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一规定,对于保护经营自主权,避免行政机关对企业的不法行政侵害,提供了一种司法监督和保障的有效手段。
经营自主权的主体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国独资企业等。由于这些主体在所有制性质上有所不同,因此在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内容方面也互有区别。《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规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该法第22条至第34条还明确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在产、供、销和人、财、物等方面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第9条中规定:“在国家法律、政策和计划许可的范围内,享有如下各项自主权:灵活安排生产和经营活动,自行支配和使用企业的生产资料和自有资金,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购置和租赁固定资本;出租或有偿转让闲置多余的固定资金;根据实际需要,经过考核,聘用或录用职工;决定对职工的奖惩、解聘或辞退。”《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②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自主经营;③决定企业的机构设置,招用或者辞退职工;④决定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⑤按照国家价格管理规定,制定企业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⑥订立合同;⑦申请专利,注册商标。”国家对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国独资等“三资”企业,同样明确地规定了其所应享有的自主经营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