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258页(1017字)
大陆法系国家审理不服一审终局判决的控诉案件的程序。在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上诉包括控诉、上告和抗告。对第一审终局判决的上诉,称为控诉;对第二审终局判决的上诉,称为上告;而对裁定或命令的上诉,则称为抗告。
控诉的要件 首先,控诉必须针对第一审终局判决提起。但是,并非所有的第一审终局判决都可提起控诉,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11条第1款规定:“关于财产权的请求的诉讼,声明不服的标的的价额不超过700德国马克的,不许提起控诉。”第512条第1款规定:“关于财产权的请求的诉讼,第一审法院认为土地管辖错误的,不得根据此点提起控诉。”第513条也规定:“①受缺席判决宣告的当事人,对于缺席判决,不得以控诉声明不服。②对于本来不许声明异议的缺席判决,只在以并未迟误为理由时,才能提起控诉。其次,必须是合格的控诉人才能提起控诉。在日本,控诉人包括第一审判决中的当事人、参加人、第三人及婚姻事件的检察官。再次,控诉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提起。”《德国民事诉讼法》第516条规定:“控诉期间为1个月;此期间为不变期间,自完全形式的判决书送达时开始,但至迟应于判决宣告后满5个月时开始。”《日本民事诉讼法》第366条规定:“控诉应当从判决送达之日起两周内提起。但无妨于在该期间前所提起控诉的效力。”
提起控诉的效力 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停止原判决的确定,即一审判决不能发生法律效力;二是移审的效力,即提起控诉以后,案件便脱离第一审法院,而系属于控诉审法院。
控诉权的放弃与控诉的撤回 当事人可以放弃控诉权。放弃控诉权发生在提起控诉之前的,应当向第一审法院申请进行;放弃控诉权发生在提起控诉之后的,应当向控诉法院申请进行。控诉提起后,控诉人可以撤回控诉。同时,被控诉人在自己的控诉权消灭后、言词辩论终结前,仍可以提起附带控诉。
控诉审的审理与判决 德国和日本民事诉讼法都规定,控诉审原则上准用第一审程序的规定。在日本,对控诉或附带控诉,对判决声明不服当否,必须经过言词辩论;而对于明显不合法的控诉,则可以不经言词辩论而判决驳回。在日本,控诉审的终局判决分为驳回控诉、撤销原判决、控诉法院自判、发回一审法院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