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21页(364字)

对因企业被宣告破产而失业的工人或濒临破产的企业在法定整顿期间被精简的职工进行救济的专项基金,为失业救济金之一,主要用于失业津贴和失业保险。破产救济基金的资金来源一般是在职职工、企业交纳及政府的财政补贴。在中国,根据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破产救济基金来源于企业交纳(企业工资总额的1%)、银行利息和政府补贴。该资金由破产企业或濒临破产的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主管部门所属的劳动服务部门负责管理,该资金主要用于下列情况:①待业救济。失业职工按在职期间的工资的一定比例领取救济金。②失业补助。失业职工的医疗费、死亡丧葬补助费、家庭生活困难补助费等。③被宣告破产的企业或在整顿期间濒临破产企业的离休、退休职工的离休金、退休金。④失业职工的转业培训所需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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