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人民检察院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399页(1252字)
我国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的检察机关。其地位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平行。省级人民检察院由本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并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同时,受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它负责。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但须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由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根据省级人民检察院在我国检察系统中所处的地位,它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领导下级地方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和派出检察院的工作,主要是:①制定所辖区域内检察工作的规划、计划;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提示和要求,结合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向下级检察机关发出决策性的工作指示,布署工作任务。②检查、研究下级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和问题,总结工作经验,进行业务指导。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工作条例、细则和制度,结合实际情况,规定具体实施办法;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根据问题的性质,请示最高人民检察院答复或直接给予答复。④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重大、疑难或者遇到干扰、阻力的案件,给予必要的支持、协调和指导。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任免检察人员,培训检察干部。⑥定期、不定期地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请求审议、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请求指示。另一方面的任务是依法履行法律规定应由省级人民检察院行使的检察职权,主要是:①对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大案、要案,直接立案、侦查。②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并对其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③对依法应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并对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④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为错误并需要由自己提出抗诉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第127条的规定,批准或者决定延长对犯罪嫌疑人的侦查羁押期限。⑥对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公安机关认为有错误,要求复议或提请复核的,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⑦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诉的,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⑧接受单位和个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以及犯罪人的自首。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业务机构(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业务机构。但由于省级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任务和职权范围上有很大差别,在机构设置上应相对精简为好,特别是在事业单位的设置上并不普遍。省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它的派出机构(见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