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6页(768字)
刑事鉴定技术组成部分。运用专门技术方法,对案件中有怀疑的事实的鉴别和确定。其目的在于确认有关事情的真实情况。主要有:①事实真假鉴定。在于确定案件中有怀疑的事实的真假问题。如对可疑货币、证券、商标、印章印文鉴定,诈伤诈病鉴定等均属此类鉴定。其鉴定结果,肯定为虚假事实的结论,可以直接证明被怀疑的某种事实存在;否定结论,则可以直接证明被怀疑的某种事实不存在。②事实有无鉴定。包括显示事实、恢复事实的鉴定。如对擦刮、消退、掩盖、添改、密写、损毁文书的鉴定等均属此类鉴定。其目的是通过鉴定证实事实的有与无。这种鉴定的肯定结论,表明通过鉴定发现了所要确定的事实,可以证明被怀疑的事实的存在;否定结论,表明在鉴定过程中未能发现被疑的情况,但不能排除被疑事实的不存在。因为无论主观方面的原因还是客观方面的原因,都可能导致实际上存在某种事实而不能显示或恢复的可能。③事实程度鉴定。通过鉴定确定案件中需要查明事实的危害程度或行为人责任能力的大小等,是刑事技术鉴定中一种常见的类型。例如,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劳动力丧失程度鉴定、责任能力鉴定、事故中机器设备损坏程度鉴定等,都属于确定事实程度的鉴定。这类鉴定结论有严格的法定标准,结论的证明作用也不能超出法定的范围。④事实原因鉴定。鉴定人利用专门知识和检验手段,对案件中造成某种事实的结果或引起某种事实发生的原因所做出的判断。例如,死亡、爆炸、起火、事故等原因的鉴定。这种鉴定既要依据现场的物质现象,又要考察现场及其周围的环境,多数情况下,鉴定人要对现场实地进行查考、分析,亲自搜集有关资料。鉴定方法要采用技术检验、现场实验、对照比较等多种方法,最后通过综合评断作出概念性结论。该类鉴定结论只证明案件中某种事实产生的原因,至于其他问题需要通过侦查、调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