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407页(274字)
各级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行使审判权的范围。事物管辖又有通常事物管辖和特别事物管辖之分。在我国,通常事物管辖也就是指级别管辖,即按照人民法院的级别来划分案件的管辖范围。特别事物管辖,是指不按照通常的级别管辖的划分,超越下级法院而直接进入上级法院或再上级法院管辖。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这可视为关于特别事物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