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542页(455字)

行政裁定的书面形式。我国《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书面裁定的内容及格式,根据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实践,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①首部。首部应明确地写出裁定的标题和案件的编号,即写明“某某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和“×年×字×号”以及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代理人、案由等。②正文。正文主要由事实、理由、断定三部分组成。事实是案件在程序上发生的或者客观上出现的事实,也是需要加以解决的问题;理由是法律上确认需要作出一定断定的理由;断定是根据事实和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决定,它是人民法院对裁定事项的意思表示,是裁定的结论部分。③结尾。裁定书的结尾一般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但对案件决定再审的裁定书须由院长署名。任何种类的裁定书,均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如果法律规定对该种裁定可以上诉,在裁定书尾部应当记明上诉期间及上诉审法院。如系不得上诉的裁定,应记明“对本裁定不得提起上诉”的字样。如系终审裁定,应记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的字样。对任何裁定书,均应注明“本裁定正本与原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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