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53页(362字)
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超越诉讼代理权限所进行的代理活动。诉讼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是诉讼代理制度的基本要求之一,这是由诉讼代理人的特点及诉讼地位决定的。诉讼代理人是诉讼参加人不是当事人,他参加诉讼的目的是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他参加诉讼只能以当事人的名义而不是自己的名义,他进行诉讼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当事人承担。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诉讼代理人滥用代理权利,必然要求诉讼代理人在一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活动。如果诉讼代理人超越诉讼代理权限进行越权代理,相应的行为则为无效诉讼行为,对当事人不产生法律效力,除非这些行为取得了被代理的当事人的事后追认;如果因越权代理给被代理的当事人或他人造成损失的,诉讼代理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