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58页(1057字)

民事审判制度之一。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或者存在法定的事实和理由,对案件再行审理的制度。再审制度既是独立的制度,又是补救性的制度,其独立性在于它有起动案件再审的要件,对案件再审有一定的特定程序,案件再审后可作出再审裁判;其补救性在于案件通过正常的审判途径审结后,发现原来审判活动或者诉讼活动中有失误,而通过对案件的再审予以补救。再审制度与其他审判制度既有共同点,又有不同点,其共同点在于都是以审判权为基础,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制度,其不同点在于它不是审级性的审判制度,主要不是解决民事权益纠纷,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而是对已经确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对案件的再审,根据不同情况加以肯定或者予以改正的制度。任何国家法官的审判活动和当事人的诉讼活动,都不可能不发生任何失误,一旦失误,就应有一定的制度加以补救,其补救制度就是对案件再行审理的制度。

通过何种渠道或者以何种方式,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再行审理,决定于国家的再审制度。不同国家的再审制度有其不同或者不尽相同的内容,从起动再审看,大致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基于法定的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而对案件进行再审;一种是基于当事人行使诉权,以再审之诉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而对案件进行再审;一种是既可以因法定机关和公职人员行使监督权,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而对案件进行再审,也可以因当事人或者他人提出申请,而对案件进行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基于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当事人行使申请再审权、检察院对民事审判行使法律监督权,引起审判监督与申请再审程序的发生,而对案件进行再审。从起动的时间看,基于监督权发动再审,一般不受时间的限制,而基于诉权的申请再审,各国都规定了一定的期限。从再审案件的范围看,哪些案件可以再审,一般在法律上未加以限制,但有的国家法律上有排除的规定,如有关婚姻案件和亲子案件(见亲子事件程序)不能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不得申请再审。从再审对原判决的效力看,以引起再审的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基于行使监督权引起的再审,一般是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对案件进行再审。基于当事人申请的再审,有三种情况,即撤销原判决,中止原判决执行,不中止原判决执行,而对案件进行再审。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行使监督权引起的再审,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因当事人申请而进行的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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