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84页(1772字)

又称与争执点有关的证据事实的排除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在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前提下,判断其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时所适用的规则。由于这些规则的作用,使得某些证据对案件实质性问题具有证明性,但仍被认为是不可靠的或不予采纳,不能向陪审团出示。证据可采性法则的真正用意是不信任陪审团有评价证据价值的充分能力。这些排除规则往往不适用于行政法院,因为法律认为行政法院在审定事实上是行家。一般情况下确立排除规则有以下几个依据:①由于不公正的偏见的危险大大超过其证明价值的;②由于混淆争议的问题的危险性大大超过其证明价值的;③由于使陪审团被引入歧途的危险性大大超过其证明价值的;④由于使评议过于拖延、浪费时间或没有必要出示补充证据的;⑤由于与为鼓励某种关系而支持秘密的政策相违背的;⑥违反某些宪法原则。

英美证据法上的证据可采性法则所排除的或是事实或是证明事实的某种证据方式。在英国证据法中排除事实的有两条规则:①不得否认(estoppel),这条规则禁止当事人主张或否认某一事实,其效力是使得与争执点有关的事实成为不可采纳的。不得否认规则有三种情况:一是因有记录而不得否认。记录一般是指法院记录,因而又称判决不得否认。二是蜡封文书不得否认。即普通法认为一方不得否认蜡封文书的真实性。三是因行为不得否认。即是指协议、陈述和过失行为不得否认。协议产生的不得否认是指当事人双方以某一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基础订立的协议,各方均不得否认这一事实的存在。陈述产生的不得否认是指向他人作某一事实存在的陈述,后者据此事实行事,作陈述的人于诉讼中不得否认该事实的存在。过失产生的不得否认是指凡应对他人承担注意义务的人由于自己的过失使他人相信某一事实的存在并据此行事遭受损失时,有过失的一方不得否认该事实。②公正政策。一是政府特权。凡是证据所披露的事实有损于公共利益的就予以排除,主要是指书证。二是司法程序。对于高级法院的法官,不得强迫他就其所主持的诉讼程序中发生的事实提供证据,陪审员也不能就陪审团讨论经过提供证据,以保护司法的尊严。

英美证据法中共有的证据可采性法则主要有以下几个:①传闻规则。传闻规则是证据法上最重要的排除适用与争执点有关证据的规则。传闻证据是陈述人将非自己亲自感知所得的事实,用以证明争议事实的陈述。传闻规则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传闻是否可以作为证据被采用。传闻证据被认为是不可靠的,一般是因为证人重复别人的话可能听错或理解错误,所谓他人的话也可能是证人编造的,并且证人以外的人的陈述并没有经过宣誓,对方当事人也没有机会进行反询问,因而原则上传闻证据为不可采证据。但是传闻规则又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法律之所以承认一些例外情况是因为如果适用这一规则,往往使主要争执点得不到证据。英国1968年《民事证据法》对传闻规则作了重要修改,其中规定在民事诉讼中第一手传闻是可以采纳的。诉讼程序中作证的人以外的人,如果其知道陈述所包含的事实,则其陈述为第一手陈述是可以被采纳的,如果其不知道其陈述所包含的事实,则其陈述为第二手传闻。关于第二手传闻在例外情况下也是可采纳的。如已发生的事实;非正式自认;作出陈述后死亡的人的陈述;政府文件上的陈述;负有特定记录义务的人就亲自知道的人提供的信息材料所作的书面记录。在美国证据法中的例外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不利于自己的陈述,其理论依据在于除非是真情,否则一个人不会作不利于自己的陈述,这种不利仅限于财产和经济利益;一方当事人在庭外的陈述,对方当事人指出此陈述以证明其陈述的内容;声称者在事件造成的情绪紧张的情况下对事件所作的陈述,英国证据法称已发生的事实;通常的职业或业务作业中以及交易中,在事故发生时或发生后所作的记录、入账、数据编制等。②特权规则。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和关系,法律赋予个人、法人组织和政府在诉讼中享有免除出庭作证和拒绝就特定事项提供证据,并可以制止他人揭示特权范围内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教士与信徒、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保密通信受不得披露的保护。心理治疗医师同病人之间也产生特权,国家秘密、工商秘密也受特权保护,可以拒绝披露。③意见证据规则。④最佳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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