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687页(1094字)

对民事案件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制度,诉讼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该制度是基于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要求司法保护,需要证据证明其主张;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要查明案件的事实作出裁判,而建立的一项制度。证据制度由证据的形式、证据的提供、证据的收集和保全,以及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等内容所构成。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明材料不能进入诉讼,不提供一定事实依据不能起动诉讼程序,未提供证明其案件客观事实的证据诉讼主张不能成立,应收集和保全的证据而未收集和保全不可能获得全案的证据,未经审查、判断加以核实的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因此上述内容的联系性与统一性构成证据制度的完整性。证据制度的基本功能首先在于全面揭示案件的客观事实,其次是在双方当事人提供本证和反证的对抗中维护其自己的主张,最后是使法院正确认定案件的事实作出公正的裁判。

当事人的举证与法院的查证 举证与查证是运用证据制度的中心环节,也是证据制度的核心内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仅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而且有加以证明的责任,前者通称为行为责任,后者通称为结果责任。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的而未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则有承担败诉的风险。诉讼是因原告起诉而开始的,因此首先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一般的规则,但是法律规定某些特殊案件,如环境污染等案件,原告举证实有困难,则由被告首先承担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倒置而成为一般规则的例外。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的证据,通过庭审的方式一一加以审查核实,鉴别其真伪,判断其效力,并经过综合分析确认其案件的事实。举证与查证的完成是证据制度机制运行的完结。

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案件的事实既不像有些国家那样由陪审团作出裁决,也不同于有些国家的法院限于当事人的举证,而是以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与必要时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制度。因此,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特点是:第一,要求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但不受举证范围的限制,根据案件的需要法院可调查收集证据;第二,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依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既可依当事人申请收集证据,也可依职权主动进行;第三,举证活动与查证活动相结合,法院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收集自己不能收集的证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与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均应提交法庭辩论与质证。上述特点贯彻了我国民事审判实事求是的原则,体现了客观真实的价值取向,反映了适合我国国情的民事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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