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司法鉴定学刑事侦查学》第731页(508字)

在诉讼进行中,此诉讼标的之判决应以另一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为依据,对另一法律关系提请法院首先予以确认,确认该法律关系是否成立之诉,即为中间确认之诉。中间确认之诉是独立完整的确认之诉,冠以“中间”者,是因为此确认之诉是在其他诉讼进行中提起的,它是解决其他诉讼的中间环节,是解决其他诉讼中必须予以确认的诉讼。中间确认之诉既可以是原告提起,如原告要求被告交付一物品,这是给付之诉,诉讼进行中,原告又提请法院确认其对该物品的所有权,即原告提起的中间确认之诉;也可以是被告提起,如原告要求分割被告所占之遗产,此为给付之诉,但被告认为原告无继承权,提请法院对原告有无继承权作出确认,即被告提起的中间确认之诉。中间确认之诉,由原告提起的视为原告诉之追加,必须符合起诉要件;由被告提起的视为被告之反诉,必须符合反诉条件。但是,这种确认之诉专属于其他法院管辖,或者与已经进行之诉讼不属于同一程序进行的,则不得在诉讼进行中提起中间确认之诉。中间确认之诉既与已进行诉讼之诉有着密切关系,又是基于独立法律关系争议之诉,因此法院对其审理后,既可以对其先行判决,也可以将其与先开始的诉讼一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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