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后农业经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页(1025字)

进入70年代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农业经济立法出现了许多新的动向和转机。美国从1970年至1990年先后6次颁布了《农业调整法》。不断变化的农业经济立法内容,基本适应了美国内外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从1973年起,英国作为欧共体成员国执行共同农业政策,对《农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订或停止执行,改变了农产品价格支持政策。到1977年末,价格支持政策全部终止,并实行了新的进口税收政策,防止国外农产品对本国市场的冲击。法国国民议会于1980年对《农业指导法》进行了修正和补充,提出了促进农业发展,支持中等家庭农场,发展农产品出口、提高农民收入水平等目标和具体的措施。

70年代以来,美、日、法、德和韩国等国围绕着农业大法的修订和实施,制定或修订了大量的配套农业法律、法规。日本和韩国的农业法已自成体系。日本仅1980年政府监修的《农业六法》一书,就载有法律200余项,长约百万字。美国农业法在法律体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地位,1985年出版的《美国法典》,“农业法”占据了一编,近百项法律,上千万字。法国到目前,也围绕《农业指导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农业法典》。进入80年代以来,原苏联、东欧诸国等国政局相继发生剧变,国家农业经济法律被废除或重新调整。从土地立法看,苏联解体后的各独立国家围绕着私有化开始了新的土地立法。俄罗斯议会于1990年12月就通过了涉及实行土地私有制的农业问题决议。亚美尼亚于1991年2月颁布了《个体农场和集体农场法》,两个月内便逐州实现了土地私有化。东欧各国政局剧变后,立即进行土地私有化立法。捷克联邦议会于1992年2月修订了1991年刚刚通过的土地法,进一步放宽向原来地主和贵族归还土地和森林的数量。新修订的土地法取消了关于归还土地的数量不得超过250公顷的规定。根据新修订的土地法,对减少的森林面积,国家对原主进行赔偿。罗尼亚议会于1991年2月通过了《土地资源法》,标志着农村土地全面私有化的正式开始。保加利亚政府于1991年4月公布了《农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简称《土地法》)。该法规定,保加利亚公民在1946年颁布《劳动土地所有制法》时拥有的土地,均可恢复其土地所有权(包括继承权)。恢复土地私有权以后可以自由买卖和自由从事农业方面的各种经济活动。阿尔巴尼亚议会于1991年7月通过了《土地法》,决定对土地实行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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