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食品法典机构例行会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1页(484字)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4条规定:(1)本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在粮农组织总部或世卫组织总部举行一次例会。如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两总干事认为有必要,在征询执行委员会主席的意见后,应举行额外的会议。(2)本委员会会议由粮农组织和世卫组织两总干事召集,会议的地点由两总干事在有必要时与东道国当局磋商后决定。(3)本委员会每届会议召开的日期和地点应在会议前至少两个月通知本委员会全体成员国。(4)本委员会每一个成员国派出一名代表,该代表可有一名或一名以上副代表和顾问随行。(5)本委员会会议公开举行,除非本委员会另有决定。(6)就对修改本委员会章程提出建议和对现行议事规则的修正案或增补议案而言,本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国即形成法定人数。就所有其他目的而言,出席会议的本委员会过半数成员国即形成法定人数,但有一个条件,即:这样一个过半数应当不少于本委员会全体成员国数的20%,也不少于25个成员国。此外,在遇到修改或通过适用于某一特定地区或国家组的拟议标准的情况时,本委员会的法定人数中应包括属于有关地区或国家组的1/3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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