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种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6页(1071字)

1960年成立的经济合作发展组织(OECD)为使成员国的种子鉴定采用同一的方法与技术,统一制定种子鉴定规程。规定成员国必须按种子质量控制制度生产种子,进入国际种子市场出售。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的种子鉴定规程是由成员国的种子鉴定专家综合各国种子鉴定规程制定的。迄今已制定牧草和油料种子、谷物种子、糖甜菜和饲用甜菜种子、玉米种子、地中海苜蓿和类似植物种子、蔬菜种子和林木种子鉴定规程。每类种子鉴定规程内容全面,体系完整。如蔬菜种子鉴定规程,其内容包括原种与合格种生产、一般标准种子的标明、实施方法三部分,共17条。此外还有7个附录:(1)OECD蔬菜种子鉴定制度所使用的术语定义;(2)在OECD种子鉴定制度中原种和合格种种子生产的最低要求;(3)证书和种子批的证书号;(4)OECD标签规格或种子容器的标记;(5)证书样本;(6)合格种“小包装”最大重量;(7)在国际贸易中流通的蔬菜种子OECD体系扩大到非会员国的手续。从蔬菜种子鉴定规程可以看出,种子质量控制十分严格。如规定种子品种只有经过国家种子鉴定机构检查,证明是有明显区别的,有足够的一致性和稳定性,才能接受作原种或合格种的生产,接受的品种目录每年应修订。规定原种生产由育种者负责,育种者应持续提供亲本材料并保证维护品种的特性。生产种子的作物应由国家种子鉴定机构派田间检查员进行检查,每个品种至少20%的种子作物应受到官方田间检查。同时,原种与合格种种子样品都要送到实验室分析纯度、发芽率及携带病害检查。规定如上述检测都符合要求,可由种子鉴定机构出具品种纯度证书及实验室分析结果证书,证书带OECD证书号。种子鉴定规程还对种子取样、包装、标签作出规定,如原原种使用的白色带有左下至右上紫罗兰对角线的标签;原种用白色标签;合格种用蓝色标签。标签上注明:种子鉴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证书号,原原种还要注明合格种前的种子代数。另外,OECD还作出规定,如果非成员国参加其种子鉴定项目,应提供本国种子制度详情,主要包括:(1)国家种子鉴定制度、鉴定规程的复印件;(2)实行种子控制制度至少3年以上经验的书面保证及同期种子生产详情;(3)将受OECD种子鉴定规程控制的种子品种目录;(4)提出连续供应受鉴定的品种的原种的保证和安排;(5)提出按OECD规程生产的种子的样品在对照小区种植的建议;(6)说明能够提供的进行种子鉴定工作合格人员和必需设施的情况。还规定,申请国必须同意派代表参加OECD种子鉴定项目年会,接受必要的指导与监督、交纳年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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