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克兰农业政策改革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页(498字)

乌克兰于1991年独立后,努力推行经济和社会改革,先后出台10多个关于农业私有化改革的法律和法令。如《乌克兰土地法典》、《有关土地私有化的命令》中规定,对居民拥有的1300万公顷园地、果园和车库用地实行私有化,准许自由买卖、继承和出租;国家、集体和个人均可拥有土地;原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应划出10%的土地,作为地方政府掌管的土地再分配基金;个人可以向地方政府申请土地,兴办家庭农场;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还应划出约15%的土地,用于增加职工(社员)的自留地,以扩大私人经济成分。根据法律、法令规定,大多数原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应进行旨在私有化的改组,可采取集体农场、合伙经营、股份制和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共同经营的形式;也可采取开办私人农场的经营形式;私人农场中私人拥有的土地不得超过50公顷,全部土地不得超过100公顷;私人农场从土地再分配基金中获得的土地6年内不得转让。关于农产品销售和农业生产资料供应体制,法律、法令规定,可由国家实行控制,由国家向农业单位提供生产资料价格补贴和低息贷款;政府可通过出口许可证、配额、关税等措施限制农产品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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