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村振兴施行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0页(187字)

韩国《农村振兴法》规定,本法施行时,即现存的农事院、农林部地域社会局、农林部训练院的事业,公务员及设施,由农村振兴厅继承;道农事院、道产业局地域社会科及道的试验研究事业、指导事业及担当培训事业的所有机关的事业、公务员及设施由道农村振兴厅继承;汉城特别市、市、郡的农事教育和地域社会开发事业、公务员及设施,由农村指导所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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