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半岛地区振兴税制措施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页(314字)

日本1986年《振兴半岛法》第10条规定,国家根据租税特别措施法的规定,采取对振兴半岛地区有必要的措施。第11条规定,根据地方税法第6条规定,地方公共团体在征收关于新高、增高振兴半岛对策实施地区生产企业使用的设备,与这一事业相关的机器、装置、工厂用的建筑物或用作地基的土地的固定资产税或其他内阁令规定的地方税,采取区别征税的措施时,认为这些措施符合内阁令规定的情况,根据地方交付法第14条规定,在该地方公共团体的各年度中,基准财政收入额与同条的规定无关。成为应该或根据同条的规定该地方公共团体的该各年度基准财政收入额的数额,减去该地方公共团体的该各年度部分的减收额算定的数额。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