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管理体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2页(363字)

日本国会为明确国家农业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权限、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家行政组织法》规定,于1949年5月31日颁布《农林水产省设置法》。该法由总则、农林水产省、外局、职员等4章41条组成。其中第1章总则中,对农林水产省掌管的165项事务、76项职权作出具体规定。第2章农林水产省中,对设置农林水产审议官、审议会、动植物检疫防疫机构、地方农政局等作出规定,并对地方农政局掌管的22项事务作出规定。第3章外局中,对设置粮食厅、林业厅、水产厅及地方分局、职权等作出具体规定。第4章职员中,对农林水产省各类职员任免作出原则规定。该法颁布后多次修订,1993年6月再次修订。1952年8月30日,政府颁布《农林水产省组织令》,共211条,并于1993年进行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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