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控制耕地面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7页(704字)
美国1929年制定《农产品销售法》规定,在实行价格和收入支持政策的同时必须控制生产。在《1933年农业调整法》中规定,要通过同生产者签订和对参与播种面积控制计划的农场主付以直接补贴的方法,使农场主自愿减少主要农作物的播种面积,即实行播种面积配额制度。在20世纪50、60年代,农产品库存急剧增加,政府开始推行了一种自愿退耕计划。为此,《1956年农业法》规定了土壤银行计划,鼓励农场主短期或长期退耕一部分土地。在1961年又提出了自愿生产控制计划。这个计划由于补贴比例高而吸引了许多农场主。《1965年食物和农业法》决定对饲料谷物实行双重停耕计划,要求政府计划的参加者无偿停耕一定比例的土地为条件,换取政府给予的补贴和其他好处。《1985年食物保障法》中,增加了“保护性储备计划”章节内容,规定1990年底前,全国要停耕4000万-4500万英亩的土壤严重流失的土地,凡参加该计划并同政府签订为期10年合同的农场主或经营者,可以从政府那里得到补贴,其数额相当于全部地租和绿化及土壤保护性措施成本的一半,实际这也是一种自愿退耕计划。1990年《联邦食物、农业、资源保护和贸易法》中,为减少联邦政策的计划开支,该法作出了执行“三基数计划”规定,即在作物播种面积基数中划分出允许耕种面积基数和休耕面积基数,然后再把允许耕种面积基数再划分为计划作物播种面积基数和灵活耕作面积基数,前者可得到政府补贴,后者可以种植计划作物、油料作物或除水果和蔬菜以外的任何作物,并可取得无追索权贷款和销售贷款。通过上述一系列法律措施,使美国的农产品生产计划适应了农业发展政策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