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粮食销售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42页(395字)

韩国1963年《粮食管理法》规定,依据本法规定而确保的粮食按下列用途销售:(1)政府用;(2)救护用;(3)粮食调剂用;(4)交换用;(5)输出用;(6)由总统令规定的用途。该法规定,农水产部长认为有必要时,可对粮食加工、买卖业者,进行粮价调节限制,必要时,可规定最高限度的购销差价。该法规定,农水产部长官可根据粮食销售者的意思,用农业生产资料代替支付全部或部分粮食收购预付金。代替支付的物资价格,在国务会议审议,并取得总统承认后,由农水产部长官决定。该法规定,农水产部长官在必要时,可依据总统令的规定让输入粮食的买卖业者及加工业者设立和运用价格稳定基金,以保证国内销售价格的稳定。在粮食供需的矛盾恶化的情况下,农水产部长官在必要时,可经国务会议审议,取得总统承认后,向粮食的生产者、所有者、买卖业者及加工业者命令,将各自保有的粮食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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