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农药管理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0页(323字)

根据美国《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杀剂法》规定,农药是指:(1)预防、消灭、驱避和麻醉任何有害生物的杀虫剂(包括卫生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杀鼠剂、抗微生物剂等;(2)调节植物生长的植物生长调节剂、脱叶剂、(使植物干燥的)干燥剂和固氮剂;(3)以及起上述作用的有关设备。抗微生物剂主要是指用于非生命体、工业生产、物体表面、水体、以及其他化学物质防治由细菌、真菌、病毒、原生动物、藻类和粘液(质)等引起的污染和腐败的消毒剂和卫生清洁剂。属于上述的药剂,除有特殊规定外,不论其用于什么对象和目的,都作为农药管理。农药的使用范围,应当包括农业和林业,还包括人的生活环境、居住环境、工业、仪器和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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