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种子检查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66页(371字)
为保证种子纯度,朝鲜国家法律规定,中央及各道都应设立种子检查所,分别负责监督检查原种及杂交一代种繁殖及加工处理的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不予签字验收。还规定,生产上不得种植在当地初霜前10天不能成熟的品种。关于种子检查职责,国家规定,中央设立的种子检查所,应负责对道的种子检查所的技术指导,同时负责检查各原种场的原种、亲本自交系及亲本单交种的繁殖、配制质量。其检查标准是:原种应隔离300米,开花期间检查五次拔杂去劣去雄情况,纯度要达到99%,发芽率要达到96%以上才能签署合格意见。道种子检查所应负责检查种子管理处所属各制种合作农场的隔离、去雄质量,跑粉棵数不得超过1‰,发芽率要在95%以上,并应派人驻在加工厂检查玉米种子的穗选、干燥等各加工环节的质量,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种子不准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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