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种苗施行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70页(433字)

日本《种苗法施行规则》是日本农林省根据种苗法(1947年)的规定而制定的。后经过多次修订,1989年2月,农林水产省废止1948年的施行规则,而执行新的规定。现行的施行规则共21条。其主要内容:(1)规定农林水产植物的分类和植物种类。(2)规定种苗业者的申报单的格式。(3)规定指定种苗的标明事项的方式、表示身份的证件、申请书及说明书的记载事项。(4)规定品种注册的申请手续。(5)规定申请者一般继承含义变更的申报手续。(6)规定多年生植物的种类。(7)规定某申请品种适合品种注册时,非正式决定的公开发表的事项。(8)规定品种注册的有关公告事项、品种注册证的交付。(9)规定非常容易繁殖的农林水产植物的种类、类似农林水产植物种类。(10)规定品种注册者一般继承即其名义变更的申报手续、裁决申请书、情报的提供、品种注册者放弃其地位的申报手续。(11)规定品种注册申请费的额数、注册费的额数、申请费及注册费的缴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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