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种子市场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03页(420字)

俄罗斯1993年《联邦种子法》第4章规定:(1)国家推动形成和发展种子市场,并调控种子收购与销售的关系。(2)联邦政府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地方政府管理发放和废止种子收购、贮藏、加工和销售执照的秩序。(3)种子经营执照在确实能促进种子贸易和生产发展,具备一定条件甚至附加条件下才准予发放;在申请执照者尚未证明具备足够财力及生产能力、不符合发照条件及附加条件的情况下,不予发照;每一持有经营执照者在生产季前应按联邦规定交付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国家提供收购、贮藏、加工服务的支出。第5章种子出口与进口。共2条,主要规定:(1)出口种子要经联邦政府的许可,联邦政府按规定发放许可证。(2)由国外购买种子及其加工品作为联邦种子储备,需经联邦议会同意,并通过全国性订户统一管理执行;各共和国、自治州、自治区、边疆区地方政府、涉外机关及其他组织、企业有用自己的外汇贮备由国外购买种子的自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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