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机具复查办法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22页(425字)

日本1993年《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11条规定:(1)农林水产大臣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对印有检查合格证明的农机具进行复查。(2)农林水产大臣在进行复查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让其工作人员进入按第9条第1项规定允许给该农机具附上合格证明的当事人的工作现场、代销店或仓库,对该农机具或其零部件进行检查,向有关人员提出质问,并有权令其将该农机具运往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地点,但必须支付必要的费用。(3)工作人员根据前项规定进行检查时,必须携带并向有关人员出示其证件。(4)农林水产大臣进行复查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进入按第9条第1项规定允许给该农机具附上合格证明的、本地无住址或无营业所的当事人的工作现场、代销店或仓库,对该机具或其零部件进行检查,向有关人员提出质问,并有权令其将该农机具运往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地点接受检查,但必须支付必要的费用。(5)前项检查所需费用(在政府规定限额内),由接受检查者负担。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