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农业协同组合积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1页(283字)

韩国《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在进行完每个会计年度损失填补和财产折旧后仍有剩余时,须将剩余金10%以上进行积累,直至达到章程规定金额时止。(2)组合可按章程规定积累事业准备金。(3)组合决算发生损失金时,按未处分的结转金、事业准备金、法定积累金、资本积累金、回转出资金顺序将之填补;不足时转入下一会计年度。(4)组合如不是填补损失,扣除法定积累金,事业准备金及滚存金之后,不得分配剩余金。(5)组合应按本法规定将差额收益作为资本积累金进行积累。(6)法定积累金除填补损失金情况下,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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