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农业协同组合信托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66页(210字)

日本1993年《农业协同组合法》第2章中规定:(1)农业协同组合欲从事提供组合成员事业或生活必需的物资信托事业时,必须制定信托规程,并经行政厅批准。(2)向从事该项信托事业的农业协同组合委托办理信托的委托人或其一般承继人为受益人,取得全部信托利益。(3)从事受理信托事业的农业协同组合,在按信托行为贷出或出售与该信托有关的不动产时,应考虑有益于改善组合成员的农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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