芬兰合作社股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74页(256字)

芬兰《合作社法》第28条规定:(1)社员缴纳的股金是等量的。(2)社员缴纳的股金构成合作社的股份资本。第29条规定,合作社的章程须规定,股金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分期缴纳,但在一定时间内要全部缴清。第30条规定:(1)社员资格中止后,合作社在其资格中止时财务年度结束后的一年内,应将其所缴纳的股金如数返还给本人,或转让给其指定的人。(2)在本条(1)款中所指期限内,若合作社进行清算或宣布破产,中止社员资格者收到返还股金的权利将根据有关合作社资产处置的规定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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