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1956年集体农庄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0页(235字)

苏共20大后,为进一步提高庄员从物质利益上对发展公有经济的关心,苏共中央和苏联部长会议于1956年3月6日通过《关于农业劳动组合章程和进一步提高庄员在集体农庄生产组织与劳动组合事务管理中的主动性决议》,建议集体农庄广泛实行按月向庄员预付报酬的制度,并自行规定发放补充报酬的办法和数额。决议规定集体农庄的权限,有权确定农庄户宅旁园地的规模和每户可以自养的牲畜头数,规定劳动日或出工日的最低限额,规定生产定额和劳动报酬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