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第一类农业合作社解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0页(297字)

法国《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类)》第9章中规定:(1)如果农业合作社的资本连同储备金亏损3/4,特别社员大会应宣布将合作社解散,并于一个月内在合法广告报上公布。(2)当合作社解散,同合作社期满一样,全体社员大会要决定账目清算方式,推选1名或数名清算人或将清算工作授权现任理事。(3)当合作社解散,其清算后的资产超过合作社的资本时,盈余要转归其他合作社或其他农业总体利益事业。纯资产盈余和合法储备金,经批准可按合作社资本股份比例分给社员。(4)如账务清理中出现亏损,对债权人和对社员的欠债,由社员按比例在合作社资本股份中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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