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农业合作社制度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0页(670字)
1974年,葡萄牙在土地改革地区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集体生产单位。1976年4月,葡萄牙制宪议会通过新《宪法》提出,在经济上要实行基本生产资料的集体化,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现存在国有、私有和合作制3种所有制经济,均须向社会主义制度过渡。第七届宪法政府1980年执政以后,把土改中非法没收的土地退还原主或分配给无地农民,并对农民实行补贴政策,鼓励农民组织新的农业生产合作组织。1982年,葡萄牙议会对1976年宪法进行全面修订,对合作制重新作出规定。如规定:国家实行公有制、私有制和合作制三种所有制,均受到保障;合作制包括由遵循合作原则的合作社所有与管理的财产和生产单位;国家鼓励并支持合作社的创办与活动;法律规定合作社的税务与财政补助及其获得贷款与技术协助的优惠条件。关于农业合作社,宪法规定:农业工人合作社或小农合作社集体管理使用被没收的大庄园资产;农业工人和中小农民在国家的扶持下建立生产、购销、加工及服务等合作社,以及工人的其他集体经营方式。还规定:中小农民不论个体或组成合作社、农业工人合作社及工人的其他集体经营方式,均有权得到政府援助,即给予贷款与技术援助;公共法人与销售合作社在生产前后的扶助;对无法预见或无法控制的自然灾害或作物病害实行社会化保险;鼓励并扶助农业工人与农民的合作。农业工人与中小农民将通过其代表组织、合作社以及工人的其他集体经营方式参与土地改革过程,特别是参加为此目的而设立的机构。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葡萄牙政府陆续颁布了有关农业合作组织管理的法令和政令。